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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贾睿与舒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睿,舒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贾睿,男。被执行人舒绍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舒绍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舒绍成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舒绍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绍成在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6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