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贾睿与舒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睿,舒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贾睿,男。被执行人舒绍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舒绍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舒绍成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舒绍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绍成在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6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