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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贲德群与傅贵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贲德群,傅贵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贲德群,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川天化职工,住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号*幢*单元*号。委托代理人贲德中,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号*幢*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赤天化**幢*楼*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傅贵容,女,1972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商业路**号附*号。再审申请人贲德群因与被申请人傅贵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泸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要求本院裁定再审本案,并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需要通过再审本案后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王宗荣审判员 蓝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