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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松柱与黄定宝、张新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柱,黄定宝,张新兰,六安市裕安区新安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43-1号申请人杨松柱,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号码340111198710247518,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定宝,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21196209260817,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新兰,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号码34240119680601394X,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新安供销合作社,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定宝。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定宝、张新兰、六安市裕安区新安供销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新安供销合作社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新安街道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裕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裕安字第02504号),限制其办理抵押、转让等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