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舒兰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贾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元艺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