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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舒兰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贾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元艺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