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谭平权与邓君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平权,邓君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100号申请人谭平权。被申请人邓君才。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申请人谭平权与被申请人邓君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4月24日10时30分许,在双峰县××里广场地段,被申请人邓君才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自永丰镇迎宾路沿西站环岛右转弯行驶,转弯时与沿G320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申请人谭平权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申请人谭平权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谭平权为防止被申请人邓君才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邓君才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申请人谭平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平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邓君才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汽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杜江永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