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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三牛与廖玉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牛,廖玉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李三牛,男,汉族,1944年4月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桃一村委会十三队沙湾村*号。委托代理人:李永洪,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桃一村委会十三队沙湾村*号之二。被告:廖玉娟,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桃二村委会大岭岗村*号之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牛诉被告廖玉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三牛负担。审判员  陈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间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