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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68-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与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吴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吴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68-00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吴少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75、00176、00177、00178、001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吴少华银行存款1669.675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