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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甘肃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李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慧雯,该公司经营部长。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牛晓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兰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312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831242元,并将执行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综上,本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舒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