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苗苗与西安市临潼区运输公司、李志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苗苗,西安市临潼区运输公司,李志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赵苗苗,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志喜,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苗苗与被告临潼运输公司、李志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苗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苗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原告赵苗苗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