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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苗苗与西安市临潼区运输公司、李志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苗苗,西安市临潼区运输公司,李志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赵苗苗,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志喜,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苗苗与被告临潼运输公司、李志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苗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苗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原告赵苗苗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