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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炜与孙剑平、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炜,孙剑平,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刘炜,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孙剑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市。本院受理刘炜诉孙剑平、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1643.7186万元,已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基层法院受案的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000万元,而本案诉讼标的为1643.7186万元,没有超过200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