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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14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家住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以来,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324国道旁“伊人阁”服装店内提供麻将及场所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人民币4910元。11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店,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查获参赌人员陆进根、刘玉、杨衍云、姚胜利(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2782元,赌具麻将2副及账簿2页。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以来,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324国道旁“伊人阁”服装店内提供麻将及场所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人民币4910元。11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店,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查获参赌人员陆进根、刘玉、杨衍云、姚胜利(均已被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2782元,赌具麻将2副及账簿2页。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陆进根、姚胜利、杨衍云、刘玉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1日15时许,其四人在被告人张某开设的位于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324国道旁“伊人阁”服装店内的赌场赌博,被告人张某提供两张麻将桌及麻将,并以“抽胡牌”的每次人民币10元的方式对每桌抽���费用。当日16时许,四人在该服装店内被警方抓获。账簿,证实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牟利人民币4910元。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查扣赌资、赌具的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身份等基本情况。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一致。7.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人物、时间、地点情况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2782元以及犯罪工具麻将牌2副(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逢其审 判 员  曾摩托人民陪审员  肖金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许玉娇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