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林淡云与陈义勇,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淡云,陈义勇,唐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林淡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方翠,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勇,户籍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文昌。被告唐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谢绍浬,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承雍,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淡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陈义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淡云撤回对被告陈义勇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薇炜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延丹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