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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杜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张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张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杜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刘志勇。被告张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勇诉被告张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志勇负担。审判员 吕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