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