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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某诉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叶某,女,1927年4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黑山县黑山镇镇。被告门某,女,193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