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某诉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叶某,女,1927年4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黑山县黑山镇镇。被告门某,女,193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