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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应建中、毛琍婷与张进科、武夷山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建中,毛琍婷,张进科,武夷山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应建中,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人毛琍婷,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梁璟,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进科,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武夷山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申请人应建中、毛琍婷与被申请人张进科、武夷山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应建中、毛琍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进科所有的在武夷山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在公司的财产权益予以冻结(以价值3937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武夷山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南华侨山庄第XX幢房屋予以查封(以价值1089400元为限)。申请人应建中、毛琍婷已向本院提供坐落于武夷山市温岭街XX号房产[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10XX]和车牌号为闽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及坐落于武夷山市武夷新村XX号的房产[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00**号]、坐落于武夷山市城东路XX号房产[房权证:武房字第2004**号]、坐落于武夷山市和平中路(万和隆)XX幢房产[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10**号]和车牌号为闽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应建中、毛琍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进科所有的在武夷山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公司的财产权益(以价值3937000元为限)。二、查封被申请人武夷山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南华侨山庄第XX幢房屋(以价值1089400元为限)。三、查封申请人应建中、毛琍婷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温岭街XX号房产[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10XX],坐落于武夷山市武夷新村XX号的房产[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00**号],坐落于武夷山市城东路XX号房产[房权证:武房字第2004**号],坐落于武夷山市和平中路(万和隆)XX幢房产[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10**号],以及车牌号为闽XX的小型普通客车和车牌号为闽XX的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旭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