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圣霞与马友亮、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圣霞,马友亮,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刘圣霞,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马友亮,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张芹,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马友亮妻子。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友亮皖E×××××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