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克奥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嘉美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克奥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壮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会庆,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嘉美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祖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克奥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克奥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克奥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克奥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7.50元,合计2395元,均由上诉人青岛克奥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