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臣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7号罪犯李臣,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李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2)咸刑减字第00203号刑事裁定对李臣减刑十个月。2013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3)咸刑减字第00221号刑事裁定对李臣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22个(其中奖励成绩541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22个(其中奖励成绩541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陕西省监狱系统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劳动能手审批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臣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