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依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依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3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依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盐道街*号美华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熊红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潘家园大厦三层北区。法定代表人:苏芮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依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依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我方与北青旅公司除了770760元业务以外,另外95470元的费用在一、二审中都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尤其是每一次的旅行团都有出行客人的身份信息及电话联系方式,这些都足以证明95470元的费用存在。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北青旅公司提交意见称: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依然公司支付团款,依然公司的负责人李林庭审中对此认可,不存在任何过错。依然公司主张的95470元费用没有依据,我方请求驳回。本院认为:依然公司主张除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所产生的团费770760元外,依然公司另行发生团费95470元,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对于依然公司的上述主张未予采信,处理并无不当。依然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然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依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