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曹某,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