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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8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家住赫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农民,家住纳雍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李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慈溪市周巷镇海江村,撬窗进入丁某家,窃得立马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丁某。同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陈某至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陶家路村,进入韩某的打印店内,窃得店内组装电脑2台(合计价值人民币3470元)以及房东姚某的电动车1辆(无法估价)。案发后,2台组装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韩某。同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陈某至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撬窗进入阮某家,窃得优狐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和爵康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阮某。到案后,被告人李某、陈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韩某、姚某、阮某的陈述、证人应某林、白某敏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销售凭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李某、陈某共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