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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诸葛永清与鲁晓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葛永清,鲁晓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57-1号原告诸葛永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宁宁。被告鲁晓平。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诸葛永清与被告鲁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永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预登记在被告鲁晓平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xxx室(预登记号:xxx号)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诸葛永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预登记在被告鲁晓平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xxx室(预登记号:xxx号)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