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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炽明与居拉提#U2022吾甫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炽明,居拉提·吾甫尔,米克拉依·阿克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胡炽明,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独山子区。委托代理人郭友贤,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独山子区。被执行人居拉提·吾甫尔,男,维吾尔族,1980年出生,住独山子区。被执行人米克拉依·阿克木江,女,维吾尔族,1981年出生,住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居拉提·吾甫尔、米克拉依·阿克木江应向申请执行人胡炽明支付欠款915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6元、申请执行费1284元,合计93538元。被执行人居拉提·吾甫尔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居拉提·吾甫尔系独山子石化公司经济民警大队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上事实有工资表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居拉提·吾甫尔的工资收入93538元(欠款91558元、案件受理费696元、申请执行费12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新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