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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公寓4A。法定代表人:邸惠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民,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许丽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开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称诉争土地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但未向我们出示相关查封文件及质证任何书面证据。法院查明诉争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商建公司,商建公司称已经将诉争土地及房屋转至建行名下,缺乏依据。查封冻结都是暂时状态,判处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逻辑顺序错误,损害我们的合法权利。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城开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城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