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