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立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立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唐某。被告:刘某。唐某诉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