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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立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立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唐某。被告:刘某。唐某诉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