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青锁、张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锁,张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张青锁,男,1955年6月2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平山县。被执行人张瑾,男,1949年8月3日生平山县人,住平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平民城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瑾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