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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2015)莲刑初字第53号李某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强,男。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执行逮捕,2015年4月9日因患病不适宜羁押被莲花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强驾驶萍乡市奉先德业医废处置有限公司赣J2E9**五菱牌医废货柜车,从萍乡市到莲花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后面小巷装运医废废品时,看到在外科大楼右侧的停车棚内有一辆黑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因自己没有电动车遂心生贪念。被告人李某强趁周围没人,先摇动电动车的龙头,见电动车未报警,便将电动车搬上医废车货柜内运回萍乡。经鉴定,被盗走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从被���人李某强处扣押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颜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杨某香、谭某萍的证言,搜查笔录一份,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5)08号莲花县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光盘一张,莲花县公安局琴亭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说明一份、发还清单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被告人李某强的医疗住院凭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受害人,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贺海平审 判 员  颜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贺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