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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新日鲜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45号申请人福建新日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林作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杨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光,福建新日鲜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法定代表人林哲明。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福建新日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作出(2015)*仲保字第*号财产保全函向本院提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永泰弥勒之里温泉理疗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在立案后,发现福州仲裁委员会已中止对该案件仲裁,建议申请人撤回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新日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建新日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肖济宁审判员翁云莺代理审判员黄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吴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