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金自天正电气有限公司、陈余龙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自天正电气有限公司,陈余龙,胡蓓蓓,陈通策,苏成汉,郑元德,李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0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被执行人沈阳金自天正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龙。被执行人陈余龙。被执行人胡蓓蓓。被执行人陈通策。被执行人苏成汉。被执行人郑元德。被执行人李汉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自天正电气有限公司、陈余龙、胡蓓蓓、陈通策、苏成汉、郑元德、李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17768.6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