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70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英,孙刚,张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韩宝英,女。被执行人孙刚,男。被执行人张凤娟,女。申请执行人玄杰被执行人孙刚、张凤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