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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70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英,孙刚,张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韩宝英,女。被执行人孙刚,男。被执行人张凤娟,女。申请执行人玄杰被执行人孙刚、张凤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