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叶翠、谭阿荣等与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翠,谭阿荣,郭苏梅,陈升梁,马宗雪,李绵锦,宣琼,廖丽萍,方健强,洪裕梅,周小平,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叶翠、谭阿荣、郭苏梅、陈升梁、马宗雪、李绵锦、宣琼、廖丽萍、方健强、洪裕梅、周小平诉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叶翠。原告:谭阿荣。原告:郭苏梅。原告:陈升梁。原告:马宗雪。原告:李绵锦。原告:宣琼。原告:廖丽萍。原告:方健强。原告:洪裕梅。原告:周小平。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裕。被告: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仲轰。原告叶翠、谭阿荣、郭苏梅、陈升梁、马宗雪、李绵锦、宣琼、廖丽萍、方健强、洪裕梅、周小平诉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述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翠、谭阿荣、郭苏梅、陈升梁、马宗雪、李绵锦、宣琼、廖丽萍、方健强、洪裕梅、周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8元,原告叶翠、谭阿荣、郭苏梅、陈升梁、马宗雪、李绵锦、宣琼、廖丽萍、方健强、洪裕梅、周小平已预交3589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黎保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