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许婷婷与宋书萌、祁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婷婷,宋书萌,祁丽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许婷婷,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书萌,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华街组团1号楼附3号。被告祁丽红,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修武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龙源路中段1111号。负责人刘玉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婷婷诉被告宋书萌、祁丽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婷婷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婷婷撤回对被告宋书萌、祁丽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婷婷承担。审 判 长 梁学峰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