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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胡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胡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吴某,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红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金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