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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铃与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江铃,男。委托代理人陈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青,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煜,董事长。原告江铃与被告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铃的委托代理人陈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铃以其与被告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25元,减半收取2996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62.5元,由原告江铃负担。审判长郭婕审判员邓水清人民陪审员陈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家熨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