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某某价值人民币63055元的财产,由深圳市侯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龙)侯宝斋诉保第107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刘某某价值人民币63055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