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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与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郭剑鹏,郭廷雄,吴广雄,谢春娣,郭远森,蔡晓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116-1号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春剑,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负责人魏仲斌,行长。被申请人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郭廷雄。被申请人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郭远森。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利。被申请人郭剑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郭廷雄,男,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被申请人吴广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谢春娣,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郭远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蔡晓岑,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上列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郭剑鹏、郭廷雄、吴广雄、谢春娣、郭远森、蔡晓岑名下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郭剑鹏、郭廷雄、吴广雄、谢春娣、郭远森、蔡晓岑存放于商业银行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书)。上述一、二项财产保全限额为15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