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朝霞审 判 员 马晓培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