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文定江诈骗罪、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48号罪犯文定江,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01474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定江犯诈骗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文定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文定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定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