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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与刘柏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刘柏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志新,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洪,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柏文,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刘柏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上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雷家冲煤矿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卢飞虎代理审判员  谢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