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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计甲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甲,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计甲。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永禄,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天红,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计甲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甲,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4月14日生育儿子计乙。目前原告、原告父母和被告、被告父母的关系已经势同水火。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原、被告其实已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财产分割意见不同。由于原告无法满足被告提出的财产要求,被告和被告家人隔三差五到原告家吵闹,所以原告于2014年4月向法院提出第一次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告更加变本加厉。2014年6月一天被告来原告家中吵闹,双方大打出手,还因此到医院就医,原告家人还教唆民警关押原告直至深夜。隔了几天,被告又来原告家谩骂原告父母,导致原告母亲心脏病发作。这样行为一直持续到2014年9月底。2014年10月3日,被告竟然开着汽车尾随原告驾驶的轿车,撞击原告车辆长达2公里。原、被告因此又打起来,民警出警,被告还要求民警对原告进行刑事拘留。事后,被告威胁原告,让原告出具承诺书,要求原告将沪松公路房子送给被告,原、被告就离婚,否则将原告刑事拘留。为不给儿子留下污点,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离婚,并于2014年10月搬离原告处回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计乙随原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从小是同村,也是同学关系,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生活也融洽。被告对待原告父母如同自己父母。近两年,由于被告将精力过多放在孩子身上,忽略了对原告关心,所以双方交流较少,被告已认识到问题,今后也会改善,希望维持婚姻。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被告从未想过与原告离婚,既然法院判决原、被告不离婚,被告不可能到原告家中大吵大闹。原告所说的6月份事情实际发生在8月,原告为小三要求与被告离婚进而与被告吵架,被告父母劝和,原告动手打人,被告报警,但事后是被告舅舅将原告从派出所保释出来。2014年10月3日,被告开车看见原告车内坐着一名女子,这名女子是小三,所以被告追上原告车辆想让原告停车,原告急刹车,被告车辆就撞上了原告车辆。当时原、被告均报警,原告和小三还打了被告。原告出具承诺书不是因为被告威胁,是因为原告对被告有愧疚所以在派出所出具承诺书。2014年10月前,原、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家中,之后因被告被原告打伤住院,双方父母说双方冷静一下,所以被告搬离原告家中回娘家居住,期间因被告奶奶去世,为照顾父母,所以被告至今仍住在娘家,但是一直有来往原、被告家照顾儿子。儿子现在已经15周岁,正面临中考,儿子也不希望原、被告离婚,为了儿子也希望维持家庭,即便原告在外有小三,也愿意原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4月14日生育儿子计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曾于2014年4月以原、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一直吵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又以原告、原告父母与被告、被告父母关系恶化,原、被告性格不合,一直吵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并已生育儿子,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近来,双方在出现家庭矛盾之后未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去对待,引起夫妻不睦,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和好可能,希望本案原、被告找寻自身不足,保持沟通、交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计甲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计甲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风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