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康达水泥制品厂与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康达水泥制品厂,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00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康达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尹胜坤,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康达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康达水泥)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康达水泥申请再审称,北科城建��有提供证据证明康达水泥的地砖有质量问题,2012年11月20日结清货款1.9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是地砖款1.9万元。再审申请人康达水泥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九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康达水泥与北科城建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康达水泥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北科城建分二次给付货款17600元和1.9万元。本案中,康达水泥要求北科城建给付拖欠剩余地砖款6520元,北科城建提供了康达水泥法定代表人尹胜坤出具的收到货款1.9万元,货款已全部结清的收条一张,以证明地砖款已全部结清。关于康达水泥提出的2012年11月20日结清货款1.9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是地砖款1.9万元问题,因康达水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的1.9万元为案涉地砖款以外的其它债权,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康达水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市苏家屯区康达水泥制品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宇庭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