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瑶与陈思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洪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