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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贵生、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平、张维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生,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小平,张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贵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法定代表人张发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维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贵生、定西昌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平、张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29423元,案件受理费584元,执行费341元,共计30348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