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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萍丽、张玉波与张玉波、盛迎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萍丽,张玉波,盛迎欣,张玉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苏萍丽,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业奎,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玉波,居民。被告:盛迎欣,居民。被告:张玉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萍丽与被告张玉波、盛迎欣、张玉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萍丽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萍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萍丽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彬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