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学育、周桃艳与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育,周桃艳,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胡学育,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桃艳,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学育、周桃艳与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学育、周桃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06号桐树湾小区第3幢1单元27层12710号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支付胡学育、周桃艳违约金、一审诉讼费共计4351.33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