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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汤宏与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友明、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宏,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友明,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汤宏,男。被执行人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友明,男。被执行人唐兵,男。保证人王海洋,男。保证人陈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汤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友明、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友明、唐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在执行中王海洋、陈洪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汤宏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王海洋、陈洪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汤宏清偿债务22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