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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辽宁中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宝硕管材营销有限公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中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宝硕管材营销有限公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75号申请人辽宁中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王本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宝硕管材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法定代表人杨合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法定代表人周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辽宁中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宝硕管材营销有限公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新执字第375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