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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廊坊市珂烨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廊坊市珂烨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廊坊市和平68号。被执行人廊坊市珂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B座712室。被执行人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廊坊市珂烨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廊坊市珂烨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有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15号的土地证号为廊国用(2011)第045**号,面积为15497.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财产抵押给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经本院生效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该社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该财产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已在2014年12月被本院、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人民法院及廊坊市公安局等查封。除此,目前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 鲜审 判 员  吕忠磊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微信公众号“”